中国领事办理签名属实公证主要事项和种类
 
(一)签名属实公证的主要事项。《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第11条第3款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包括‘委托、声明、赠与、遗嘱’”。据此并依现行做法,中国领事可应本国公民的申请,为其办理“无配偶声明书”或“授权委托书”签名属实公证。
 
(二)签名属实公证的常见种类。根据实际需要,中国领事通常办理的签名属实公证包括如下两大种类:
 
1、“无配偶声明书”签名属实公证。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婚但已达婚龄的中国公民而言,一方面,如果当事人在国外居住6个月或以上的,无论其已有或尚无结婚对象,回国之前须向居住国领区内中国领事申办在国外期间“无配偶声明书”签名属实公证;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准备向接受国主管机关申办结婚手续,也须应要求向领区内中国领事申办“无配偶声明书”签名属实公证(有时根据当地法规,由中国领事出具“对结婚无异议”证明)。为此,当事人须提供如下材料:
 
(1)当事人亲自在中国领事面前填写并签署或捺指印的“无配偶声明书”及相关申请表;
 
(2)当事人有效护照和居留证件或有效签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中国领事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2、“授权委托书”签名属实公证。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而言,如果需要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一是补办拟用于国外的在中国国内期间的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死亡、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及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等证明或证书类公证认证手续;二是办理国内理财、购买国内房产、处理国内诉讼或在国内寄养未成年子女等事宜。当事人可向居住国领区内中国领事申办“授权委托书”签名属实公证,并须提供如下材料:
 
(1)当事人亲自在中国领事面前填写并签署或捺指印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申请表;
 
(2)当事人有效护照和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中国领事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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