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证法为1961年颁布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公证人法》,最近一次修订在2015年11月23日。它是全德国境内统一施行的公证法,分别对公证机构、公证人协会和监督惩戒程序做出了规定。此外,它还是公证人协会,联邦公证人协会和公证财务或国家公证财务的法律依据。
 
德国有类似中国的公证处,德国公证机构的地位介于国家机构和私人机构之间,其统一的最鲜明的特点是独立性和公正性。《联邦公证法》第一条就规定了公证机构是公共部门的独立的载体。其含义在于,一是指明公证机构的属性:作为公共部门的载体;二是确定公证机构的中立性。德国对公证机构的设立多少,主要是根据社会供求和公众利益的需要,一般为每十万人设立一个公证机构。
 
德国公证机构的任务和职务体现在很多方面:一方面,它代表的是国家,承载的是由国家授予的公共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它是国家主权机构。因此,公证机构给人们的直观印象就是使用政府的标志和国徽。
 
有了法律作为依托,在德国要想办公证也是非常简单和具有公信力的。在中国能办理的各式各样的公证事项同样在德国也有,德国公证机构也可以出具公证书形式的公证实例。包括:土地所有权公证、赠与公证、婚姻合同公证、收养关系公证、遗嘱/继承公证、不动产的购买/赠与/使用权等公证。
 
由此可见,德国具备相对完善的公证体系,在德国办理公证还是比较方便的。如果是涉外公证的话,遵照国际法少不了公证人公证、公证机关认证、使领馆认证通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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