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血缘关系的继子女关系有遗产继承权吗?需不需要做公证?

2018-06-20 16:43:58  来源:公证频道  点击:

  陈女士很小的时候父母离异。迫于生活压力,陈女士的母亲带着她到香港谋生。陈女士的母亲遇到了王先生,也就是陈女士的继父。自此,重新组建的家庭还算幸福。不幸的是一年前,陈女士的继父突发疾病。陈女士和母亲悉心照顾,花光积蓄治疗,继父还是去世了。

  陈女士的继父去世后,留下早年在中山购买的房子。陈女士的母亲曾经多次听丈夫说过,房子要留给女儿。但是陈女士可以继承继父的财产吗?
 
  香港骏诚律师事务所小王了解了他们的情况之后,告知陈女士和她的母亲,根据我国继承法,只要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就可以互相继承对方的财产。陈女士一直和继父生活在一起,继父抚养陈女士成人,陈女士赡养继父终老,明显形成了扶养关系,可以继承继父的财产。
 
  但是,由于陈女士是早年到香港,香港户籍资料中父亲一栏都是亲生父亲的资料,很难证明她与继父之间的关系。为此,公证员向陈女士详细询问相关的情况,收集相关的证据线索。
 
  陈女士根据律师的指引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公证处根据陈女士提供的线索结合档案和实地调查的方式,确定了陈女士与其继父的关系,最终为其办理了继承手续。
 
  香港骏诚提醒,继承法中的父母不限于亲生父母,包括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也不限于亲生子女,包括养子女和有扶养继子女。更多律师公证、使馆公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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