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公证帮卖方讨回千万美元尾款

2012-03-13 12:12:20  来源:法制网  点击:

  按合同完成了订单,买方和卖方应该钱货两清。然而,在一个4艘各1350吨级船舶的交接仪式上,只出现了卖方和南京市公证处的公证员,买方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收货没有出现在交接现场。出席仪式的公证员事实上是在为卖方进行船舶现状证据保全公证,证明船舶完全符合交付标准。

  近日,卖方凭着公证书,顺利要回了买方拖欠的尾款。

  买方迟迟不收船,卖方存在亏损风险

  2009年,江苏某船舶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希腊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签订了“船舶买卖协议”。根据协议,卖方为买方制造4艘吨位为1350吨、单价3000多万美元的货船,如交船时间累计延期超过240天,买方有权根据合同书面通知卖方取消合同。

  合同签署后,买方先支付了大部分购船款。去年下半年,卖方也按照合同,先后造好了4艘货船,并通过验收具备了交船条件。但由于受欧洲金融危机影响,买方在资金方面出现了困难,4艘船还有1200多万美元的尾款未支付,买方想方设法延迟船舶的交接手续,不肯到南京接收已造好的货船。

  今年年初就是合同规定的交船最后期限,如果再不能完成船舶交付,根据合同,买方有权取消合同,这势必将导致卖方出现千万美金的亏损。

  保全公证,证明船只符合交付条件

  百般无奈,卖方来到南京市公证处,想办理船舶交接仪式的现场监督公证,卖方打算在买方缺席的情况下,单方面完成货船交付工作。

  “给这样的交接仪式办公证,还是第一次。”市公证处领导在了解具体情况后,经研究认为,给船舶交接仪式过程做现场监督公证作用有限,证明货船现状符合交付条件的证据保全公证更为适合,这可作为当事人今后和外方协商、解决纠纷的依据。保全方式就采用拍照和摄像的方式。

  去年12月底,南京市公证处公证员来到卖方造船码头,把船只的整个外观进行拍照摄像取证,再登上货船,对发动机室、主控室等一一拍照摄像取证。

  收到公证书后,买方收货付清尾款

  今年上半年,卖方将公证书发给了希腊的买方。

  收到公证书后,买方知道就算他们再找理由拖延时间不收船,总是理亏。今年5月,买方终于将剩下的1200万美元尾款结清,并派人来接收了船只。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明认为,在国外,公证书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通过公证的方式,将船舶符合交付标准的证据固定下来,对国外一些企业而言具有很强的威慑力,很好地帮助了企业在涉外经济交往中挽回了损失。

  在国内,若买方借口拖延收货时间导致双方出现纠纷、原先合同中没有事先规定的,卖方是否也可以通过证据保全公证维护自己的权益?董明认为,在没有绝对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这个方法对国内企业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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