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是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形式最完备、真实性最强的遗嘱,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相比,更强的法律效力,因此,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共存的时候,不论所立遗嘱的先后次序,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效力,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如果想要变更先前所立的公证遗嘱,应当重新到公证机关办理新的公证遗嘱,下面举个案例来讲解一下:
 
某村村民刘某夫妻生有一男一女,家境又十分富裕,但是其重男思想及其严重,刘某心想若自己早于妻子离开人世,妻子有可能将财产改嫁带走,自己的孩子得不到任何财产,因此立下遗嘱并进行了公证,死后所有财产由儿子继承。
 
后因儿子不尽赡养义乌,刘某打算将遗嘱全部由女儿继承,自己写下遗嘱,后刘某病故,其儿子获得家里的所有财产,刘某的女儿以该自书遗嘱为其父最后所立遗嘱为由要求继承财产,但刘某的儿子不同意。于是,刘某之女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后经当地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所有财产归刘某之子所有。”
 
 
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刘某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将所有财产留给儿子,后其子不尽赡养义务,而其女却任劳任怨对其进行细心照料,于是刘某决定重新立遗嘱将自己的所有财产留给女儿,刘某死后,其女以其所持遗嘱为最后所立遗嘱为由,要求法院确认其所持遗嘱的效力,但刘某之女却忽视了刘某第一张遗嘱是公证遗嘱的事实,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3条第三款的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的规定,”因此,刘某之女的要求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故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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