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委托书用于大陆法院诉讼

客户香港公司,委托书内容:
兹委托陈红律师、孫晓律师在北京XX贸易有限公司诉我公司及XX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我公司诉讼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本授权委托书给予陈红律师、孫晓律师全部及特别授权,代表本人处理及执行事务,特别授权包括以下:提出索赔,证据保全,申请强制令,诉前和诉讼财产保全,调查相关事项,申请债权登记,提起确权诉讼,提交证据,申请延期举证,提起管辖权异议,提起反诉,进行答辩,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开庭,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代为接受赔款,代为申请、接受法院退回费用,代为指定收款银行帐号,通知收悉及签署各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及调解书,以及转委托本所其他律师或律师助理或国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单独或与其共同代理上述事宜(转委托的,受托人授权范围同上),概言之,任何因上述目的而应为之作为,并在此批准、承认及确认所有上述代理人因所述原因之所为。

再者,本公司任命陈红、孫晓律师作为本公司在上诉程序中的代理人,授权范围同上。

这样的委托书要用在大陆法院诉讼,法院需要该委托书在香港经中国委托人资质的律师公证及加盖司法部转递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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