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委托书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关于外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的公证与认证的规定,主要是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对于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手续,与我国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手续相同。但是,也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只是无需公证与认证手续。
 

《委托书》的基本内容
 
1、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职业、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如委托人是法人,应写明法人的全称及简称、法人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称等);
 
2、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职业、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如受托人是法人,应写明法人的全称及简称、法人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称等);
 
3、委托原因。其是指委托人不能亲自到中国内地处理有关房产事宜的原因;
 
4、委托事项。其是指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理的具体事项;
 
5、委托权限。其是指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理的权利限度,即:是“个项委托”或“全权委托”;
 
6、委托期限。其是指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理的时间限度,即:写明“起止日期”或“办妥为止”
 
7、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其是指委托人是否授权受托人在代理过程中,根据需要将受托权转让给第三人。如是,其转让委托的权限、期限不得超过原始的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
 
8、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或捺指纹)、委托地点和委托日期。其是指委托人须在其《委托书》的落款处签名(或盖章或捺指纹)并写明委托地点和委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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